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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兴隆台漂亮妈妈产后恢复中心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78号
案件名称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兴隆台漂亮妈妈产后恢复中心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兴隆台漂亮妈妈产后恢复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78号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第三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文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台漂亮妈妈产后恢复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30号,瑞诗酒店9层。

经营者:向红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超,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台漂亮妈妈产后恢复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之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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