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博尔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办双巷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建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智明,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小娜,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健,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
上诉人成都博尔家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15日向上诉人成都博尔家私有限公司送达《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通知限定的期限内,上诉人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博尔家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