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72民初13152号
案件名称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周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13152号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4531414U。

法定代表人:胡柏山,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军,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公司)诉被告周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粤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子聪、人民陪审员欧一璐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步步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步步高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内知名企业,自1995年开始一直致力于有绳电话、无绳电话、数字无绳电话、音乐手机、智能手机等各类通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

步步高通信系列产品以高新技术和先进工艺、完善的管理在同行业独树一帜。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成功注册第977370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后将该商标转让至原告,原告又将该商标转让至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沃公司),维沃公司明确授权原告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有权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

一直以来,原告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展会展览等载体对“”注册商标进行持续和广泛的市场宣传,大力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清扬电子”(会员名:清扬电子)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明显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已申请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7737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周军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第977370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话机;

手提电话”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

2015年11月13日,该商标转给给维沃公司,并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2016年1月1日,维沃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原告使用第9773708号注册商标,并特别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侵权诉讼等。

2016年5月1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蕾向广东省清远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同日,许蕾在公证员秦某与公证人员罗某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登录网站××,以用户名“青花瓷2333”及相应密码登录该网站;

二、在弹出网页选中“店铺”,在“搜索”栏输入“清扬电子vivo智能手机”,点击“搜索”;

三、进入店铺“清扬电子”,掌柜名为“清扬电子”,点击“宝贝推荐”项下的第二项“vivoY28L智能手机正品步步高智能手机移动4G手机vivoY928电信4G”,点击弹出图片,产品展示处显示有“价格:¥598.00—800.00”、“累计评论359”、“交易成功56”等内容,宝贝详情处显示有“品牌:vivo”等内容;

四、在机身颜色处选择“米白色”、套餐类型选择“官方标配”、机身内存“8GB”、版本类型“中国大陆”、数量选择1件,点击“立即购买”,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清远市××××路金豪苑(许小姐收)134××××****”,并通过网上银行的付款方式支付了680.01元到支付宝。

2016年5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许蕾来到广东省清远市国信公证处称接到快递员的送货电话。

在公证员秦某、公证人员罗某的监督下,许蕾来到清远市××××路金豪苑门口,在保安处领取包裹一个,包裹上的详情单号为710237365238(圆通速递)。

许蕾对上述包裹及内包物品进行了清点拍摄照片,后许蕾将上述物品装入纸箱内进行了封存,由罗某加贴了公证处封条。

2016年5月16日,在公证员秦某与公证人员罗某的面前,许蕾利用广东省清远市国信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登录网站××,以用户名“青花瓷2333”及相应密码登录该网站;

二、点击弹出网页上方“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

再点击弹出网页“所有订单”项下的“2016-05-11订单号:1890872163272866”中的订单详情;

三、点击弹出网页中的“查看物流”,显示该订单项下的货物已于2016年5月13日被签收、运单号码为圆通速递710237365238;

四、再点击“订单详情”,在“卖家信息”处显示“真实姓名:周军”、“联系电话:134××******”等。

广东省清远市国信公证处于2016年7月5日对前述所有公证过程出具了(2016)粤清国信第2313号公证书。

2016年10月20日,原告出具一份《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告销售的上述手机并非原告公司生产的产品。

庭审中,经当庭开启公证封存物进行比对,封存实物为手机一部、手机电池一块、手机套一个、手机膜两份、入门指南一份、保修卡一份、发票一张及若干配件。

手机包装盒、手机、手机电池、手机套、手机膜、入门指南、保修卡、发票上均印有“”标识(详见附图)。

原告称其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了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10000元,并提交号码为CJ63914455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及证明、号码为34271167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证。

原告并称因属批量维权,故只签订了委托代理的框架协议,并未就本案签订单独的委托代理合同。

经原告申请,本院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查询,会员名为“清扬电子”的淘宝网店在淘宝网注册的经营人为被告周军。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2)粤莞南华第008521号公证书、(2015)粤莞南华地015053号公证书、商标授权书、(2016)粤清国信第2313号公证书、鉴定报告、原告在官方网站销售商品的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原告的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周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案涉商标尚处于有效期内,其权利人维沃公司授权原告使用该商标,并有权以原告自己的名义追究针对该些商标的侵权责任,故原告步步高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由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清国信第2313号公证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该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及本院调取的淘宝店“清扬电子”的经营者资料,被告周军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被告周军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在隔离对比下,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ViVO”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形状及读音上基本相同,足以让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依法应认定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涉案店铺销售涉案手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作为淘宝店“清扬电子”的经营者,应对该店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虽然申请本院调取了被告经营淘宝店铺的销售记录,但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

2.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为销售;

3.被告在淘宝网站上销售的为手机,销售范围较广、销售单价一般、销售时间较长、销售数额一般;

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

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军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97737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限被告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