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立,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昌图县宜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云,女,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昌图县宜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男,满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春立、刘晓云因与被上诉人杨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春立、刘晓云于2017年3月24日以与被上诉人杨德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春立、刘晓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春立、刘晓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刘春立、刘晓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