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执94号申请执行人: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扬州増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万林,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孔玮与被执行人扬州増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民初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位于高邮市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高邮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孔玮申请执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民初78号民事判决一案,由高邮市人民法院执行。
高邮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