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624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禾汶福万家生活超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刘冠文。
委托代理人梁德,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店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禾汶福万家生活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