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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禾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976、2977号
案件名称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禾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禾照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976、2977号 原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六路3号15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雷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彩媚,女。

被告:深圳市深禾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三联路鑫园B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小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禾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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