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5号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大布路1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RALPHCANAPHAN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粦中,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南,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高创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一锋,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高创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5元,减半收取计1787.5元,由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