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民初13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洲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中信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261号和旭裕龙园1号商住楼11。
法定代表人:王桂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生,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中信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