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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南通市好又多超市石湖华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255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南通市好又多超市石湖华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南通市好又多超市石湖华城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255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南通市好又多超市石湖华城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石湖华城花园8幢108室。

经营者:章成猛。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南通市好又多超市石湖华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燕仓审 判 员  钱建国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博文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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