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778号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章丘市文祖严国忠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章丘市文祖镇顺民利鑫便利超市店内。
经营者严国忠,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章丘市文祖严国忠百货商店(经营者严国忠)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决定,将其经营者严国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