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县天齐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105国道路东(东王集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李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科,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阿县天齐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阿县天齐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阿县天齐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阿县天齐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东阿县天齐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