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99号之一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郾城区孟庙镇小玲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文明路西段。
经营者:陈素玲,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郾城区孟庙镇小玲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豫11知民初99号民事裁定,冻结郾城区孟庙镇小玲生活超市20000元的银行存款。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赔偿义务,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郾城区孟庙镇小玲生活超市(经营者:陈素玲)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郾城区孟庙镇小玲生活超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郾城区孟庙镇小玲生活超市2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