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85号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楼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琪,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首创良子之足道馆,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沈营大街*****号4门。
经营者:魏志林。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浑南区首创良子之足道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丽审 判 员 葛钧代理审判员 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