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31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莉,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陕西康复路丹尼尔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汪利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莉、陕西康复路丹尼尔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