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3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新干线电脑商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中房电脑大市场*楼厅右*号。
经营者李静,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新干线电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新干线电脑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