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046号原告: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92680A。
法定代表人:翁祖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人集,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含,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品惠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街1号12号楼15层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0636446N。
法定代表人:科劳蒂娅·马素格。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品惠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