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780号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下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JeremyHunt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映,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鲁璟豪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路318号亿客隆家具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亿客隆五里店建材家具市场板材区2号。
经营者:郭子亮。
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鲁璟豪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