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269号原告:傅国勤,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集发建材批发部,经营场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西路5号(金城花苑)8幢1层106。
经营者:叶克楚。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国勤与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集发建材批发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国勤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傅国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国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傅国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