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1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圣楷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57号楚天都市金园第2幢2单元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熊启云,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珊,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圣楷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圣楷眼镜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圣楷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相关给付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圣楷眼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武汉圣楷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