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3226-13231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3226号):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源居茶茶烟酒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禄东首约四巷9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HKCB8X。
经营者:郑丽丽。
被告(13227号):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淳香茶叶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新村南街6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47516W。
经营者:林安慎。
被告(13228号):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儒家茶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路11号柯木塱市场商业街D栋首层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X1MK0B。
经营者:陈**玲。
被告(13229号):广州华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桃园东路23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H785U。
法定代表人:丁坚财。
被告(13230号):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聚福茶叶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新村南街3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BWQAX7。
经营者:古明霞。
被告(13231号):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庆胜茶烟酒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100号114-11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5N2D46。
经营者:郑秀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源居茶茶烟酒经营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淳香茶叶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儒家茶庄、广州华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聚福茶叶店、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庆胜茶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六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六案按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