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029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88903079F。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城关尚艺造型屋,经营场所固镇县城关龙滩村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2QWBWN0A。
经营者:强玉虎。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镇县城关尚艺造型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