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241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红,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亿佳酒店用品批发部,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经营者黄全华(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市区亿佳酒店用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