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2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明然眼镜店。
住所地:邓州市。
经营者:高衡。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明然眼镜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