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54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锋,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赵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