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号原告: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农百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启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埔街。
法定代表人:谭柱棠。
被告:廉江市宇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陆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启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廉江市宇恒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80××××.0)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被告廉江市宇恒电器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双臂机械手”进行证据保全,担保人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原告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廉江市宇恒电器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双臂机械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