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5446、5447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栢城鞋店,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393号1楼1号铺,个体经营者:苏智斌,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栢城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两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共550元(每案27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