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4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永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永,总经理。
被告永城市永泰商贸有限公司光明路店,经营场所: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西路。
负责人陈莉娟。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永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现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城市永泰商贸有限公司、永城市永泰商贸有限公司光明路店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