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864号罪犯吴奕泉,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深龙法知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奕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吴奕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奕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
2016年1月获得表扬;
2016年7月获得表扬。
已缴纳罚金15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奕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奕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