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802号原告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沙河市纬三路德胜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永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延忠,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金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义、施玉杰,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市金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万元,又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沙河市金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