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66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巴城镇乐福佳佳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号**号**号。
经营者:尹大柏。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巴城镇乐福佳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