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4890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庆,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苏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琨雨百货店,经营场所铜山区铜山街道上海路98号。
经营者:刘长顺。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山区琨雨百货店产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