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890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铜山区琨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4890号
案件名称4890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铜山区琨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铜山区琨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4890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庆,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苏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琨雨百货店,经营场所铜山区铜山街道上海路98号。

经营者:刘长顺。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山区琨雨百货店产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