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763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被告:胶州市恒盛诚信百货超市,住所地胶州市九龙办事处周家村181号。
经营者:姚清,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恒盛诚信百货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完毕相关款项,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