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沙北崂山路华东市场城2号楼302。
经营者:汤晓冬,男,汉族,1989年12月7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豫11知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判决,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汤晓冬作为个体工商户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的经营者,本院在执行该个体工商户时,依法可以直接执行汤晓冬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拍卖(评估)被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及其经营者汤晓冬人民币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