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1052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兄弟茂昌眼镜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群芳街。
经营者:蒋冬春。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兄弟茂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