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81民初35号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3718室。
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安农垦引龙河农场蔬东坡肉包早餐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引龙河农场1号楼0103室、0104室。
经营者:张艳琴。
被告: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79号4185栋3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于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201栋5单元一层2号。
经营者:文宏。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安农垦引龙河农场蔬东坡肉包早餐店、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