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441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西渚镇伴友邻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82民初2441号
案件名称2441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西渚镇伴友邻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西渚镇伴友邻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2441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西渚镇伴友邻副食店,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西渚村。

经营者:冯玉。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光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西渚镇伴友邻副食店(以下简称伴友邻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眭花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伴友邻副食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伴友邻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富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伴友邻副食店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6818元。

事实和理由:富光公司创建于1984年,历经三十多年的经营发展,现已成为中国饮水杯行业的生产制造基地。

富光公司申请注册第5483668号商标“泡茶师Paochashi”,核准注册在第21类商品上。

富光公司经调查发现,伴友邻副食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伴友邻副食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富光公司经核准注册第5483668号商标“泡茶师Paochashi”,核定使用在非贵重金属杯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

富光公司委托南京鼎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鼎公司)调查市场上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2016年9月6日,鼎鼎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以下简称石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6年9月7日,在石城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鼎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伴友邻副食店购买了一个水杯并支付118元。

该水杯为金属杯,杯身上除标记“旭光XUGUANG及图”的商标标识之外,还突出标记“泡茶师”字样的标识,靠近杯底的标签标注“旭光XUGUANG及图”浙江著名商标,杯子上未见生产厂家等信息。

富光公司为本次公证支付公证费700元。

富光公司在审理中请求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金额,主张合理的费用律师费5000元,购买侵权物品费用118元,公证费700元,以及调查取证发生的交通食宿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富光公司提供的公证书、金属杯、公证费发票、购物小票,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向商标权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伴友邻副食店销售的金属杯从产品外观及标签可以判断出并非富光公司生产制造。

金属杯在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泡茶师”字样的标识,与富光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泡茶师Paochashi”构成近似,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非贵重金属杯属于相同商品,容易导致混淆,应当是侵犯富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伴友邻副食店销售该侵权商品的,侵害了富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由于富光公司未能举证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与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事实,伴友邻副食店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又难以确定,本院依法根据本案侵权行为情节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富光公司主张的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根据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伴友邻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富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伴友邻副食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伴友邻副食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伴友邻副食店负担228元,由富光公司负担132元。

伴友邻副食店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富光公司垫付,伴友邻副食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富光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