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04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武汉锐实数控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雄楚大街南侧阳光在线第10幢2单元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曹必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汉锐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