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更83号罪犯欧阳加伦,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程度。
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八监区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了(2015)深龙法知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加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
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加伦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已获得一次表扬,三次记功,确有悔改表现。
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襄北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欧阳加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加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