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700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N。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尊,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泰正德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明路仪佳扬工业园第五栋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7。
法定代表人:傅士杰,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泰正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