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5623号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A栋408。
法定代表人:李自圈,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B栋201。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雪珍,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雄,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洁具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与苏雪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被告苏雪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雄、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苏雪珍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广告宣传使用等侵犯原告第155884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被告苏雪珍商品链接、关闭被告苏雪珍淘宝店铺等侵犯原告第155884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被告苏雪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整;
4.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因涉案店铺已关闭,两原告当庭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蒙娜丽莎洁具公司与原告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系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的注册商标共有专用权人。
该注册商标于1999年12月28日由两原告的大股东丁伟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于2001年4月21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此前一直许可给两原告使用,于2012年4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至两原告名下,目前已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处于合法有效法律状态,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包括“蒸汽浴设备(1109群组),桑拿浴设备(1109群组),便携式土耳其浴室(1109群组),蒸脸器具(1109群组),蒸汽发生器设备(1107群组),煤气热水器(1104群组),电热水器(1104群组),淋浴隔间(1109群组),浴室装置(1109群组)”等。
两原告致力于户外SPA浴缸、蒸汽房、按摩浴缸、淋浴房、桑拿泳池设备、设计、开发、生产。
拥有一批经验丰富、激情拼搏的员工,拥有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生产基地,经过多年潜心经营,缔造了“蒙娜丽莎MONALISA”这一自主品牌。
公司通过了ISO9001、ISO14000及IS018000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并荣获“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广东省出口名牌”、“广州市重点自主出口品牌”、“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称号,两原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经两原告调查显示,被告苏雪珍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平台上开设经营的名为“箭牌营销中心”店铺(注:此前店名“蒙娜丽莎浴缸商城”,掌柜昵称“好品质只为你”)在其展示并销售的多款产品上,以及在其发布的店铺名称、产品说明、促销用语等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了与两原告注册商标“蒙娜丽莎MONALISA”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标识,并且使用及宣传的产品均为与两原告商标核准的“浴室装置”、“桑拿浴设备”商品类似甚至相同的产品。
该店成立于2010年2月21日,截止目前,已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的淘宝平台对前述产品进行了大量的销售。
原告蒙娜丽莎洁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丘立满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2016年4月26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被告苏雪珍侵权店铺侵权信息进行公证,公证内容显示被告苏雪珍店铺首页、产品名称、产品宣传中大量使用“蒙娜丽莎”字样,其中关键字包含“蒙娜丽莎”的产品价格范围覆盖几百至几千元不等,库存量在几百甚至几万件不等,仅公证书中所显示的产品,累计评论396条,累计销售额约92万元人民币,累计库存量约7万件,被告苏雪珍侵权产品涉及金额高,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且两原告从未授权他人进行“蒙娜丽莎MONALISA”系列卫浴产品的销售,且从未生产过亚克力材质的卫浴产品,“箭牌营销中心”淘宝店铺的经营人未经两原告许可,擅自在与两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两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属严重侵犯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两原告认为,被告淘宝公司为被告苏雪珍提供销售平台,且在原告向其发送投诉律师函后,拒不提供完整的被告苏雪珍信息,属共同侵犯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苏雪珍答辩称:1.被告苏雪珍主体不适合,苏雪珍并未开设网店进行经营。
其本身为家庭妇女,并不从事网店经营,原告所述商标侵权应由涉案网店开办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对被告苏雪珍的举证依据不充分,应依法驳回原告针对被告苏雪珍的诉请。
2.涉案店铺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3.本案发出律师函后,被告淘宝公司已经向原告提供被告苏雪珍信息,并且删除商品链接,关闭涉案店铺,因此原告诉请1、2无事实依据,其要求被告苏雪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计算标准不予认可。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1.淘宝公司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允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淘宝公司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3.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后合理注意义务。
淘宝公司收到诉状后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案涉店铺已于2016年6月份被淘宝公司监管,现已搜索不到涉案店铺,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且就该案件来说,原告基于被告淘宝公司的披露信息作为依据对被告苏雪珍提起诉讼,足以说明淘宝公司已经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淘宝公司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和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原告针对淘宝公司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苏雪珍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经审理,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第1558842号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和证据12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档案信息打印件,结合当庭核实情况及两原告庭后提交材料情况,本院对两原告系涉案商标注册人的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2原告获得的广州市著名商标复印件一份、广东省名牌产品等部分荣誉证书及证明(其中“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证书”有一份原件,其余为复印件)、证据8原告蒙娜丽莎产品行业排名证明打印件、证据9原告分别于2012年、2016年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材料、证据10原告对“蒙娜丽莎MONALISA”自主品牌2011-2016年宣传情况材料、证据11原告生产销售“蒙娜丽莎MONALISA”品牌商品合同、对应发票及部分出口国家海关报关单、证据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院经对以上证据综合审查,对原告通过多种形式对涉案商标进行宣传及对涉案商标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3蒙娜丽莎商标侵权诉讼投诉律师函复印件及证据4被告淘宝公司回复原告投诉邮件内容打印件,淘宝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5(2016)粤广广州第014621号公证书、证据6(2016)粤广广州第014622号公证书、证据7(2016)粤广广州第074818号公证书,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2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据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据3确认涉案店铺已移除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原告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及被告苏雪珍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系第155884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蒸气浴设备;
桑拿浴设备;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蒸脸器具(蒸气浴);
蒸汽发生器设备;
淋浴用设备;
煤气热水器;
电热水器;
淋浴隔间;
浴室装置】,专用期限自201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止。
原告通过多种形式对涉案商标进行宣传,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6年1月15日,蒙娜丽莎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丘立满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丘立满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网址(××),进入淘宝网的“蒙娜丽莎浴缸商城”网店主页,网店页面所展示的产品有多处使用“蒙娜丽莎”字样,丘立满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蹲便器”的商品展示页面进行浏览,页面显示价格228元,交易成功0件,累计评论0件,库存52409件,店铺名“蒙娜丽莎浴缸商城”,掌柜名“好品质只为你”,丘立满以相应用户名及密码登陆淘宝网后,选择颜色分类“前排水”、数量1件进行购买,共付款228元,形成编号为1594434404389329的订单。
2016年3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了(2016)粤广广州第014621号公证书。
2016年3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丘立满在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12-214号德福大厦一楼附近,收取上述购买的产品,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收货的过程及收取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18张。
照片显示快递公司为百世快运,单号10151036501,快递内有一个蹲便器,蹲便器上有“”标识。
2016年3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了(2016)粤广广州第014622号公证书。
2016年4月26日,蒙娜丽莎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丘立满再次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同日,丘立满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网址(××),进入淘宝网的“箭牌营销中心”网店主页,将鼠标移到“进入店铺”图标,显示掌柜名“好品质只为你”,点击“所有宝贝”进行浏览,在关键字框输入“蒙娜丽莎”,点击搜索,共搜索到8个符合条件的商品。
丘立满进行如下操作:1.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亚克力浴缸三角形五件套龙头按摩1.4/1.5/1.6米扇形浴缸”的商品展示页面,显示价格1398-3698元,交易成功3件,累计评论177件,库存4495件,展示页面图片标注“蒙娜丽莎亚克力浴缸”,点击“累计评论177”链接,浏览相关评论;
2.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正品卫浴坐便器连体座便器马桶彩色洁具特价包邮热卖”的商品展示页面,显示价格607.6元,交易成功0件,累计评论0件,库存2988件,展示页面图片标注“蒙娜丽莎卫浴”;
3.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独立浴缸亚克力五件套冲浪按摩三角形1.3米浴缸特价包邮”的商品展示页面,显示价格1646.4元,交易成功-件,累计评论1件,库存347件,展示页面图片标注“正品优质亚克力浴缸”,点击“累计评论1”链接,浏览相关评论;
4.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亚克力扇形五件套冲浪按摩空缸三角缸独立式浴缸浴盆”的商品展示页面,显示价格1646.4元,交易成功0件,累计评论0件,库存562件,展示页面图片标注“正品优质亚克力浴缸”;
5.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马桶五级旋风连体座便器坐便器限量特价促销正品”的商品展示页面,显示价格615.44元,交易成功0件,累计评论3件,库存859件,展示页面图片标注“蒙娜丽莎”,点击“累计评论3”链接,浏览相关评论;
6.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浴缸亚克力五件套冲浪浴缸恒温气泡按摩海景浴池浴盆浴缸”的商品展示页面,显示价格2071元,交易成功0件,累计评论5件,库存4512件,展示页面图片标注“蒙娜丽莎亚克力浴缸三面裙”,点击“累计评论5”链接,浏览相关评论;
7.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亚克力浴缸五件套冲浪按摩浴盆普通浴缸特价包邮1.2-1.5”的商品展示页面,显示价格1672元,交易成功0件,累计评论12件,库存2256件,展示页面图片标注“蒙娜丽莎亚克力浴缸”,点击“累计评论12”链接,浏览相关评论;
8.点击进入名称为“蒙娜丽莎亚克力五件套浴缸冲浪按摩恒温1.5/1米普通浴缸包邮”的商品展示页面,显示价格1332.8元,交易成功0件,累计评论0件,展示页面图片标注“蒙娜丽莎全国包邮”。
上述产品展示页面均显示店铺名称“箭牌营销中心”,掌柜名“好品质只为你”。
所展示的商品照片上均未见标注标识。
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上述浏览过程进行了监督。
2016年5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了(2016)粤广广州第074818号公证书。
2016年6月13日,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称接受蒙娜丽莎洁具公司及蒙娜丽莎建材公司的委托,就淘宝平台上“箭牌营销中心”店铺(此前店名“蒙娜丽莎浴缸商城”)网店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蒙娜丽莎亚克力浴缸”等多个带“蒙娜丽莎”字样的商品涉嫌侵权事宜进行函告,并列明了相关情况。
阿里巴巴公司工作人员于2016年7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原告代理人卜小军披露了会员“好品质只为你”的姓名、注册地址、电话、email、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
淘宝公司确认会员“好品质只为你”实际注册人系苏雪珍,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名称原为“蒙娜丽莎浴缸商城”,后改为“箭牌营销中心”。
原告表示,其未生产过坐便器,亦未生产过亚克力材质的浴缸等产品,涉案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另查明,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运营,依法提供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在淘宝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淘宝公司在“蒙娜丽莎浴缸商城”(后改为“箭牌营销中心”)入驻时对其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核,能够提供该店铺经营者即本案被告苏雪珍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庭审中,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
另认定,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为本案维权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及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原告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系第1558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主张苏雪珍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主要表现为:一、生产、销售侵犯其1558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许可在店铺商品名称及展示页面中使用“蒙娜丽莎”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本院分别评析如下:一、关于生产、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蒸气浴设备;
桑拿浴设备;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蒸脸器具(蒸气浴);
蒸汽发生器设备;
淋浴用设备;
煤气热水器;
电热水器;
淋浴隔间;
浴室装置),被控侵权的原告公证购买的蹲便器亦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11大类【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及卫生用装置】的商品,两者在功能、用途、使用场所、消费对象等多个方面存在重合,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一般会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故两者构成类似商品。
将原告提交的(2016)粤广广州第014622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中蹲便器上所标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进行比对,原告注册商标为中英文的组合商标“”,由于“蒙娜丽莎”中文用以被呼叫和记忆的特点,对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起到主要的指示作用,是该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而被诉侵权蹲便器上所使用的标识为英文在上部、“蒙娜丽莎”中文在下部的“”,两者的中文部分均为“蒙娜丽莎”,虽然英文部分及排列方式、构成要素等有所不同,但总体来看,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该标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涉案蹲便器为未经原告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第1558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苏雪珍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二、关于在店铺商品名称及展示页面中使用的行为。
如上分析,(2016)粤广广州第074818号公证书所载涉案店铺所展示的浴缸、马桶等商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亦构成类似商品,其在商品名称及展示页面多处使用“蒙娜丽莎”字样,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使用行为,如前所述,该“蒙娜丽莎”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中文部分相同,整体来说亦构成近似。
苏雪珍在店铺所展示的与原告注册商标类似的商品的商品名称及商品展示页面等位置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苏雪珍未举证证明所展示的该些商品来自原告或其使用“蒙娜丽莎”标识取得原告的合法授权,该行为亦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同时主张苏雪珍系涉案产品的生产者,苏雪珍辩称其仅进行销售,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所提供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该项主张,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苏雪珍还辩称其并非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但根据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见,涉案店铺系由苏雪珍注册经营,苏雪珍未提出证据进行反证,故对苏雪珍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苏雪珍未经原告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许可,将“蒙娜丽莎”作为其网络店铺中所展示销售产品的名称及在商品展示页面进行使用,并在其销售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以上行为均侵犯了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所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苏雪珍未提供所售产品合法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取得原告的合法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主张按照涉案产品的评论数、库存量,结合售价进行综合判断后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计算。
本院认为,店铺上所售产品的评论数仅能作为确定侵权商品销售量的参考,而库存数由店铺经营者自行标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苏雪珍确有此数量的库存,依现有证据无法将库存数作为认定侵权情节的依据。
综上,依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亦难查清苏雪珍的侵权获利,故本院对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选择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的主张,予以采纳。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蹲便器价格228元,交易成功0件,累计评论0件;
2、苏雪珍在店铺商品名称及展示页面中使用的“蒙娜丽莎”标识均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单价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商品有一定的销量;
3、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为维权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律师出庭。
另,因庭审中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蒙娜丽莎建材公司放弃了要求淘宝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雪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第1558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雪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555元,由被告苏雪珍负担7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