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557号之一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刘道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宇,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涉案“混凝土激光摊铺机整平机构”(专利号:ZL201320809901.6)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依法被请求宣告无效,本案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