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1251号原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北一道16号。
法定代表人:郑洁,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影,天津扬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舒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西康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合欢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勋,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红兵,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福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58号康达商业广场大厦B1座一层。
���定代表人:张志林,总经理。
原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康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福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于2016年11月14日、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由原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