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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226刑初206号
案件名称姜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姜楠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206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楠,男,199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颍上县,现住颍上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被告人姜楠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代理检察员林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姜楠利用自己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三星客栈中心”、“三星加油站”、“新城百货”等几个网店。

姜楠先低价购进大量假冒的三星牌电池,后在网上进行售卖。

截止案发,姜楠累计实现销售金额人民币452244.9元。

2016年10月27日,侦查人员又在姜楠的住处查获假冒三星牌手机电池304块、待发售的电池31件(以上未销售假冒三星牌电池价值人民币13510元)、包装盒400个、三星手机配件三包证明书200张、三星手机电池包装盒510个、用于收发货的电脑主机一台、打印机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支付宝查询记录明细、交易记录、快递单等;

证人姜某1、姜某2等人证言;

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查扣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楠明知是假冒三星品牌的手机电池而低价、大量购入并在网上兜售,销售金额累计超过二十五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

被告人姜楠当庭认罪等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为了打击犯罪,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对扣押在案的假冒三星品牌手机电池304块、待发售的电池31件、包装盒400个、三星手机配件三包证明书200张、三星手机电池包装盒510个、用于收发货的电脑主机一台、打印机一台予以没收;

三、对被告人姜楠其他违法所得即452244.9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白 蕾人民陪审员  唐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晓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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