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3156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天琳,女,汉族,1994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旧厅,公民身份号码:330××××××××××××649。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天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