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297号原告:李鸥,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墨海日用品厂,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四区**幢*号,经营者董荣钱,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众埠镇董畈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8********。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钻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6号12号楼(二层)20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杰,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鸥与被告义乌市墨海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易钻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李鸥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鸥负担。
原告李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