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969号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城B-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
委托代理人蔡曦林,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琴,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郭先峰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南家塘安置小区A-B栋东向三楼。
经营者郭先峰,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郭先峰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郭先峰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郭先峰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