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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有、胶州市窦氏修脚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1民初8483号
案件名称胡长有、胶州市窦氏修脚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长有;胶州市窦氏修脚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8483号 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窦氏修脚堂,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阜安办事处苏州路72号。

经营者:豆前进。

原告胡长友与被告胶州市窦氏修脚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经查,被告胶州市窦氏修脚堂已于2020年12月11日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长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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