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碧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2民初22304号
案件名称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碧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碧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304号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ALEXSHUGUANGX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碧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碧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