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剡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电产精密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长野县上田市。
法定代表人:西本博也,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片山干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如,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绵阳市飞云大道东段261号。
法定代表人:朱群馨,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本电产精密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一方当事人为外国法人,且本案所涉案情复杂和重大,依法应当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日本电产精密株式会社、原审被告四川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案件。
本案中,上诉人上海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海安和精密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